疏义龙、安徽缤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惠珍诉被告疏义龙、安徽缤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欠付租金730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期间代付的物业费43387.2元;4.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期间代付的水电费6682.89元;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106室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