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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71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李继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19 15:10:33 打印 字号: | |

李继群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李继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继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至暂计日拖欠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详见附表2);

二、被告李继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暂计日次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的罚息及复利(其中罚息以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拖欠的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年利率计算)(详见附表2),但上述罚息、利息、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被告李继群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李继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1600元;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9.02元,由被告李继群负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李继群负担的部分,由被告李继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附表//img1.chinacourt.cn/mup/uploadfile/2025/11/19/15/dd7ae4b23a6db2aaf6d708c2251f0d4a.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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