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南: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丛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0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丛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2025年11月12日尚欠的借款本金509833.76元、利息11298.45元、罚息11282.55元、利息复利2070.16元;
二、被告丛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5年11月13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509833.76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11298.45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2475%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确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依法处分被告丛南名下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神前路89号1栋1402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他项权证珠字第0100155662号]房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丛南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8.35元,由被告丛南负担。保全申请费3264.18元,由被告丛南负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丛南负担的部分,由被告丛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