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盈创物业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何永桂、陈文英、珠海市盈创物业代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67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对被告珠海市盈创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珠海市盈创物业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何永桂、陈文英、珠海市盈创物业代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67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对被告珠海市盈创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