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作胜、蔡淑华、珠海市直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刘作胜、蔡淑华、珠海市直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18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作胜、蔡淑华、珠海市直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封、冻结财产价值以892726.88元为限。自本裁定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