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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867号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刘作胜、蔡淑华、珠海市直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全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19 11:47:14 打印 字号: | |

刘作胜、蔡淑华、珠海市直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刘作胜、蔡淑华、珠海市直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18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作胜、蔡淑华、珠海市直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封、冻结财产价值以892726.88元为限。自本裁定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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