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福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刘琛燕: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珠海福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刘琛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88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被告刘琛燕、珠海福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封、冻结财产价值以777167.45元为限。自本裁定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