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达鹏、广东文达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龙胜与被告邓达鹏、靳文卿、广东文达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9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龙胜支付工程款24300元以及利息(以工程款24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二、被告邓达鹏在100万元范围内、被告靳文卿在4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广东文达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对原告张龙胜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文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