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国先: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国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3161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3161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文:准许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59.18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179.59元,由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