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霍爱平、广东龙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爱玲、侯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6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霍爱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40000元及计至2025年2月21日的利息29923.57元、罚息184.92元、复利281.42354元;
二、被告霍爱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5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1940000元为基数计算,复利以未付利息29923.57元为基数计算,利率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5个基点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以上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霍爱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6000元;
四、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本案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霍爱平名下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千禄道35号1栋701房、被告霍爱玲、侯野林名下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千禄道35号7栋201房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判项范围内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霍爱玲、侯野林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霍爱平追偿;
五、被告广东龙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爱玲、侯野林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判项范围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龙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爱玲、侯野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霍爱平追偿;
六、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87.5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缴),由被告霍爱平、广东龙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爱玲、侯野林负担。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霍爱平、广东龙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爱玲、侯野林负担的部分,由被告霍爱平、广东龙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霍爱玲、侯野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心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