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春芳: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科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富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燕明、向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47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对(2024)粤0402民诉前调22747号民事裁定冻结的被告曾燕明名下的支付宝账户和被告珠海市富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续行冻结,冻结金额以394489.56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