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聪、珠海腾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王志聪、珠海腾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志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卡号为6259064495494636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46570.9元;二、被告王志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卡号为6259064495494636截至2024年7月6日拖欠的利息3565.84元、分期手续费58906.13元和违约金14746.83元以及自2024年7月7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拖欠的本金346570.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和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上述利息、复利、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依法处分被告珠海腾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粤C3167S的车辆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判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56.85元,由被告王志聪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王志聪负担的部分,由被告王志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