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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6764号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告钟夏、钟鄂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17 14:44:35 打印 字号: | |

钟夏、钟鄂绘: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告钟夏、钟鄂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钟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19694.9元;二、被告钟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支付暂计至2025年3月24日的正常利息1934.39元、罚息66.89元和复利21.15元,以及自2025年3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付的本金119694.9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以欠付的正常利息1934.39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利率调整日(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前最近一次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137个基点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以上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欠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被告钟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支付律师费5051.54元;四、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就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的债务,对处分被告钟夏名下抵押的珠海市香洲区美晟一街12号(美林雅筑)4栋502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钟鄂绘对被告钟夏在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钟鄂绘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钟夏追偿;六、驳回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5.39元,保全申请费1153.85元,由被告钟夏和钟鄂绘负担。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已同意被告钟夏和钟鄂绘负担的部分,由被告钟夏和钟鄂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径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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