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瑞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伊玫诉被告珠海市瑞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未消费课程费用人民币499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7日14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