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信之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游基成:
原告沈小鹏、沈志明与珠海信之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游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7101号的起诉状:1.请求判决被告珠海信之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游基成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模板货款299200元及2024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7月11日为11644.49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4年9月14日暂计算至2025年7月11日,共300天,利息为11644.49元;2.请求判决游基成提前缴纳出资,向原告偿还被告珠海信之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债务。3.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
开庭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8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