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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8536号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中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尹浩名、第三人张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开庭公告
作者:陈婷婷  发布时间:2025-10-30 14:47:01 打印 字号: | |

尹浩名、珠海市中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中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尹浩名、第三人张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珠海市中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6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珠海市中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LPR)的4倍,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1月30日的逾期利息为8177.72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尹浩名对被告珠海市中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6日9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218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