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巧鹏、杨木泉:
原告广东潮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李巧鹏、杨木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4792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潮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6475.5元;
二、被告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潮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以52647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21年6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广东潮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4.75元,财产保全费3252.38元,均由被告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广东潮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264.75元,财产保全费3252.38元,均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264.75元,财产保全费3252.3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