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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8769号原告江西银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明鑫城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陈富强、被告珠海强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5-09-12 14:28:00 打印 字号: | |

珠海明鑫城投资有限公司陈富强:

原告江西银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明鑫城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陈富强、被告珠海强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8769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明鑫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000000元;二、被告珠海明鑫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9月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珠海明鑫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四、被告陈富强对被告珠海明鑫城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珠海强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珠海明鑫城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江西银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99.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199.47

元,由原告江西银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8.71元,由被告珠228

海明鑫城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陈富强、被告珠海强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1490.76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江西银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199.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退回31490.76元。被告珠海明鑫城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陈富强、被告珠海强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彭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