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珠海市建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亚桶、林康娇、刘精忠:
原告横琴鼎盛合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建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亚桶、林康娇、刘精忠、修宇、陈文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8656号的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横琴鼎盛合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特此公告 。


被告珠海市建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亚桶、林康娇、刘精忠:
原告横琴鼎盛合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建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亚桶、林康娇、刘精忠、修宇、陈文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8656号的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横琴鼎盛合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