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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8217号原告罗玉宇与被告李志明与第三人余劲松、珠海市锟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5-10-13 17:33:28 打印 字号: | |

余劲松、珠海市锟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玉宇与被告李志明与第三人余劲松、珠海市锟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8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坐落于珠海市桂山岛农贸市场二、三楼[本院(2000)珠香经初字第58号案查封的第三楼的两套房产除外]享有50%的使用经营权份额;二、驳回原告罗玉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原告罗玉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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