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荟晟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水发兴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荟晟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凯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驳回被告深圳凯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凯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2025)粤0402民初18977号民事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