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嘉伦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国人参公社(KOREA GINSENG CORPORATION)诉被告广州市和韩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珠海嘉伦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送达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侵权比对意见、被告广州市和韩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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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