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柳明、黄鼎元:
本院受理原告印靖与被告梁柳明、王秋云、黄鼎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转立案告知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黄鼎元、王秋云退还欠款697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69700元为基数、按照1%利率计算、自2024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梁柳明赔偿因其不规范施工造成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8日下午3时在本院新综合审判楼20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