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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敏瑜、黄景达公示催告一案
  发布时间:2025-11-12 14:33:13 打印 字号: | |

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黄敏瑜、黄景达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股东名称为李梅兴(公民身份号码:440401195302140029)股权账号:50100000000212599,股权证号码:953000005325,数量为50160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判决:一、宣告李梅兴(公民身份号码:440401195302140029)持有的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账号:50100000000212599,股权证号码:953000005325)数量为50160股的股权证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黄敏瑜、黄景达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200元,由申请人黄敏瑜、黄景达负担。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