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芹:
本院受理原告段俊与被告杨小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租赁保证金5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025年4月、5月租金3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537.32元(以82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4年6月16日);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综合审判楼20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