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嘉伦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国人参公社(KOREA GINSENG CORPORATION)诉被告广州市和韩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珠海嘉伦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8日14时30分在工商大厦1416审理庭[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25号]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