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0402刑初1205号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刑诉〔2025〕1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人李海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李海辇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生鲜肉类的赔偿金1494元;2.判令被告人李海辇在珠海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在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李海辇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告人李海辇于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公益诉讼起诉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494元;二、被告人李海辇于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在检察正义网公开发布道歉信,内容如下:本人李海辇(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606131016),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不特定的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安全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公益诉讼赔偿金、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现通过媒体向广大公众赔礼道歉,承诺今后一定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保证不再有任何违法行为的发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现将以上和解协议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向本院提出异议。届时如果无人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将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