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继花: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继花、九江振云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994210号、第6368947号注册商标,被告九江振云贸易有限公司停止在京东店铺“振云专营店”的商品标题、品牌标示使用“格力”文字,宣传、销售家用电器、美容仪产品;2.判令被告九江振云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上述店铺的商品标题、品牌标示使用“格力”文字,宣传、销售除家用电器、美容仪产品外的生活家居用品等;3.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0万元。本院决定于2025年12月26日15时00分在本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