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民:因邮寄送达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送达(2025)粤 0402 执 3660 号 执行案件财产分配方案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新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5)粤 0402 执 3660 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张新民名下位于斗门区井岸镇水郡三路1 号 16 栋2606 房,得拍卖款452322元,扣除拍卖费5358元、执行费5326元,支付给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332724.66元,余109913.3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参与对该案执行财产的分配。参与分配上述拍卖剩余案款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1. (2024)粤0304执27208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执行人:张新民 2.(2025)粤0304执保7153号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执行人:张新民 李晨凯 。综上,剩余款项按如下分配【款项清偿次序:实现债权费用(含诉讼保全及律师费用)、利息、本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1.(2024)粤0304执27208号执行案件分得款项79185.49元; 2.(2025)粤0304执保7153号执行案件分得款项30727.85 元。 被执行人张新民财产分配方案现予公布,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如对本分配方案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按照此方案进行分配。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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