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易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易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0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易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6400元及违约金33820元;二、被告深圳市易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元。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7303元(原告已预交9502元),案件申请费3371元,均由被告深圳市易电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