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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302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李彩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10 17:46:00 打印 字号: | |


李彩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李彩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3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彩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偿还信用卡(卡号:6227080629639481)透支本金137072.24元、违约金8328.82元、分期手续费20097.43元;二、被告李彩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信用卡(卡号:6227080629639481)利息(计至2024年11月12日的利息7916.41元及自2024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付本金137072.2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上述第一、第二判项中的利息、复利、违约金、分期手续费之和如超过以欠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的,以欠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对依法处分被告李彩银名下的车牌为粤C1127H的车辆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判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8.3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已预缴),由被告李彩银负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已同意被告李彩银负担的部分,由被告李彩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迳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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