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三绿实业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原告黄庆镇诉被告珠海市三绿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5年12月10日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104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珠海市三绿实业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原告黄庆镇诉被告珠海市三绿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5年12月10日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104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