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广善: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何广善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何广善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5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广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卡号为6225760026044904信用卡截至2024年9月5日拖欠的本金16366.99元、利息3951.13元、杂费5元以及自2024年9月6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拖欠的本金16366.9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1.6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77.03元,被告何广善负担344.62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同意被告何广善负担的部分,由被告何广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