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开庭公告
(2025)粤0402民初9504号原告何爱茹与被告陈再葵、严洪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17 15:55:25 打印 字号: | |

陈再葵:

本院受理原告何爱茹与被告陈再葵、严洪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粤0402民初9504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437058.66元(包括代偿本金425087.12元、代偿利11687.27元、代偿罚息284.27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5331.15元;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1.以代偿款以代偿款248766.29元为基数,自2024123日起按照0.04%/日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代偿款188292.37元为基数,自2024122日起按照0.04%/日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125日违约金为9515.78元);4.原告就【坐落: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永泰路6811单元701房(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200042257号,抵押登记编号:粤(2020)珠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511号】抵押物处分价款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6.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800元;7.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上暂总计462705.59元。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1218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106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