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耀光、马育红:
本院受理原告何爱茹与被告何耀光、马育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粤0402民初16215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15833.8元(包括代偿本金309657.2元、代偿利6024.26元、代偿罚息152.34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3891.06元;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代偿款以代偿款315833.8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0日起按照0.04%/日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月25日违约金为5937.68元);4.原告就【坐落: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珠峰大道1286号2栋1603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71672号,抵押登记编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445号)抵押物处分价款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6.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800元;7.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上暂总计336462.54元。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106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