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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962号原告珠海市恒裕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克田、李国兰,第三人珠海市航城水产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06 18:50:34 打印 字号: | |

陈克田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恒裕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克田、李国兰,第三人珠海市航城水产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资料。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非法占用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光明街32号之一(现地址为珠海市香洲区光华街6号)土地及其地上房屋(估值为188200元),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非法占用期间的占用费530915.77元(案涉房屋面积94.1平方米,自2007年12月12日至2023年8月31日按2600元/月计算;自2023年9月1日起按4247.97元/月计算,暂计至2024年4月22日,实计至返还之日),以及支付占用费的利息(以每月租金为基数,从2008年1月1日起逐月分别按2019年8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四倍计算,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如有)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22日14点30分在本院2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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