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运平: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发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运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人民币15,380.86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9,566.19元;3.请求判令被告将租赁物恢复原状;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理必要的维权支出律师费6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富红独任审理。开庭时间为2025年12月2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2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