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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4168号原告罗静与被告熊成勇、熊彦、周凤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5-11-06 20:43:15 打印 字号: | |

熊成勇、熊彦:

本院受理原告罗静与被告熊成勇、熊彦、周凤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4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罗静与被告熊成勇、熊彦、周凤玲于2018年4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5年6月9日正式解除;二、被告熊成勇、熊彦及周凤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静返还购房款8408385.74元及支付违约金420419.29元;三、驳回原告罗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767.14元,由被告熊成勇、熊彦及周凤玲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熊成勇、熊彦及周凤玲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罗静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767.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退回110767.4元。被告熊成勇、熊彦及周凤玲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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