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光: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旺角百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5年2月-2025年6月租赁商铺租金118728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5年3月-2025年6月租赁商铺物业管理费14903.04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5年4月租赁商铺电费3631.45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5年4月租赁商铺水费347.1元。5.判令被告支付延期支付租金违约金,以欠付租金为基数,自2025年2月起算,按每日3‰标准计,直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10日违约金为21655.99元。6.判令被告支付延期支付物业管理费违约金,以欠付物业管理费为基数,自2025年3月起算,按每日3‰标准计,直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10日违约金为2056.62元。7.判令被告支付延期支付水电费违约金,以欠付水电费为基数,自2025年5月起算,按每日3‰标准计,直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10日违约金为231.94元。8.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富红独任审理。开庭时间为2025年12月16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13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