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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1165号原告珠海俊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树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
  发布时间:2025-10-16 17:35:48 打印 字号: | |

李树毅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俊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树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的租金91420.45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的水电费2258.23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用38880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欠付的租金、水电费、物业费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年利率12.4%)计算,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此处暂计至2025年5月20日为人民币8158.05元];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富红独任审理。开庭时间为2025年12月9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13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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