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展丰实业有限公司、郭成佳: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展丰实业有限公司、郭成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退还预支款人民币2000万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7078333.32元(以上述第2项诉请2000万元为基数,按LPR4倍计算,自2022年8月23日起计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2月28日,之后另行计算);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4、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对原告所负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富红独任审理。开庭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