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港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腾晖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港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珠海市港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3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港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腾晖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9180元;二、被告珠海市港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腾晖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18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5.4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东腾晖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8.01元,由被告珠海市港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广东腾晖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408.01元,由本院退回受理费408.01元。被告珠海市港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