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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群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6992号原告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群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原告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群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朱锦源  发布时间:2025-11-06 16:46:20 打印 字号: | |

珠海群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群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6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群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000元;二、被告珠海群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货款2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货款2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86元、财产保全费321.14元(已由原告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珠海群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2.86元、财产保全费321.14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群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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