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春芳: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科霆打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富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燕明、向春芳、吴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147755元;2、被告一提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以欠付的货款本金1147755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25年1月1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20日为61277.36元]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首期律师费损失5000元;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1216元均由四被告承担。(以上第一至三项暂计至2025年6月20日合计为1214032.3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