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金典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周汉平:
本院受理原告华研天创(珠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武平县金典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周汉平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福建省武平县金典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及违约金18885.1元(以44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日至2025年5月19日共违约625天,违约金为625*44000元*0.65%=17875元;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日至2025年5月19日共违约259天,违约金259*6000元*0.65%=1010.1元);2.确认在被告福建省武平县金典精密电路有限公司货款支付完毕前,涉案设备型号为HYTC-1200的验孔机及验孔机控制软件V1.0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3.如被告福建省武平县金典精密电路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第1项诉讼请求,则请求被告福建省武平县金典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型号为HYTC-1200的验孔机及验孔机控制软件V1.0,同时赔偿原告设备使用费用10000元;
4.判令被告福建省武平县金典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以上暂合计84885.1元)5.被告周汉平对被告福建省武平县金典精密电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