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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8676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丹、九江丹榆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作者:邱晓玲  发布时间:2025-11-06 14:41:13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肖丹、九江丹榆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肖丹、九江丹榆力贸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867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九江丹榆力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994210号、第6368947号注册商标,被告九江丹榆力贸易有限公司停止在京东店铺“丹榆力电器专营店”的商品标题、品牌标示使用“格力”文字,宣传、销售家用电器、美容仪产品;二、判令被告九江丹榆力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上述店铺的商品标题、品牌标示使用“格力”文字,宣传、销售除家用电器、美容仪产品外的生活家居用品等;三、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合计10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4日16时0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由审判员曾幸娟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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