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静与被告黄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22939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黄振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2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静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振负担5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陈静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50元。被告黄振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