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丹、九江丹榆力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丹、九江丹榆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告九江丹榆力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九江丹榆力贸易有限公司、肖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8676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九江丹榆力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九江丹榆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