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行诉被告薄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薄艳红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2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薄艳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行支付涉案贷款截至2025年10月28日尚欠借款本金288192.85元、罚息56576.33元;
二、被告薄艳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行支付自2025年10月29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其中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88192.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41%计算);
三、被告薄艳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行支付违约金28819元;
四、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行就被告薄艳红的上述债务对依法处分被告薄艳红名下位于中山市三乡镇大布村沙岗中心街48号金地碧翠园11栋4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422839号]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53.48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8.4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行负担147.57元,被告薄艳红负担6480.83元.保全申请费2146.1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行负担47.78元,被告薄艳红负担2098.36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行已同意被告薄艳红负担的部分,由被告薄艳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