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行诉被告薄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薄艳红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26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薄艳红名下财产,查封财产价值以325227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2146.14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