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纳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纳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另循法律途径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杭州纳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57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